論憲政的平衡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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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政的平衡性,頁數(shù):26字數(shù):13579 [摘 要] 憲政事實上是一種由憲法架構的平衡機制及其所達成的平衡狀態(tài),其核心理念是實現(xiàn)權利與權力的平衡。憲政平衡論對事實和價值作了區(qū)分并立足于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它具有實踐精神、契約精神,對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關 鍵 詞] 憲政 平衡機制 實踐精神 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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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政的平衡性
頁數(shù):26 字數(shù):13579
論憲政的平衡性
[摘 要] 憲政事實上是一種由憲法架構的平衡機制及其所達成的平衡狀態(tài),其核心理念是實現(xiàn)權利與權力的平衡。憲政平衡論對事實和價值作了區(qū)分并立足于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它具有實踐精神、契約精神,對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關 鍵 詞] 憲政 平衡機制 實踐精神 契約精神人們越來越相信,憲政是迄今為止人類所取得的最高政治成就,實行憲政是現(xiàn)代國家的根本標志。我國學者傾向于認為,憲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權三個要素〔1〕(2頁),因此,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基層民主政治,政府對人權保障作出堅定承諾(我國政府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背景下,中國的憲政問題又一次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對憲政的價值梳理和制度重構,已成為我們再也無法回避的時代課題,這也是我國憲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作為第一步,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我國憲政的一些基礎性觀念進行反思,以完善憲政的基礎理論,增進其時代感和對實踐指導的針對性。本文是這一想法的初步嘗試。壹 憲政在事實上是一種平衡機制關于憲政的本質,有如下幾種典型認識。第一種可稱之為“民主政治說”。它認為,憲政的本質是民主政治?!懊裰髡握f”在我國20世紀40年代初就已廣為傳播。如張友漁在1940年1月1日發(fā)表的《中國憲政運動之史的發(fā)展》認為,“所謂立憲政治,實質上就是民主政治”〔2〕(123頁)。毛澤東在1940年2月2日發(fā)表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中也說:“憲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3〕(732頁)。到今天,“民主政治說”仍然是我國憲法學界關于憲政本質理解的主流觀點。人們認為,“把‘憲政’理解或界定為‘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較為適宜。這不僅在于它揭示出了‘憲政’的本質(即‘民主的政治’),而且較具靈活性和主動性”〔4〕(緒論)。第二種可稱之為“人權保障說”。它認為,憲政的本質是保障人權,即“憲政的本質就是用憲法和法律來限制政府專橫的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5〕(267頁),或者,“憲政的本質在于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并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劃定并限制政府權力和行政的范圍,并提供相關的制度措施”〔6〕(162頁)。因此,“憲政的精義就是對自由、民權的充分保障”,“沒有自由、民權就沒有憲政”〔7〕(38頁)?!叭藱啾U险f”關于憲政本質的認識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揭示憲政的根本價值是保障人權,另一方面指明保障人權的根本途徑是限制政府權力。有時,人們強調限制政府權力的一面,認為“憲政的突出本質就在于‘限政’”〔8〕(161頁),或者“憲政的本質的確是而且必須是限政”〔5〕(123頁),其根據是,“憲政的根本原則是限政與法治”,“憲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而且“近兩個世紀以來,憲政主義的最大目標一直是限制政府的權力”〔9〕(22頁)。還有人強調限制政府權力的否定性方式即分權〔10〕(17頁),并將其看作是憲政的本質,認為“分權乃是文明政府之基礎,憲政主義之內涵”〔11〕(3頁)。但是,主張憲政即限政和分權的學者都將限制政府權力視作保障人權之手段,因此,筆者把它們都歸入“人權保障說”。第三種可稱之為“法治說”。它認為,憲政的本
頁數(shù):26 字數(shù):13579
論憲政的平衡性
[摘 要] 憲政事實上是一種由憲法架構的平衡機制及其所達成的平衡狀態(tài),其核心理念是實現(xiàn)權利與權力的平衡。憲政平衡論對事實和價值作了區(qū)分并立足于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它具有實踐精神、契約精神,對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關 鍵 詞] 憲政 平衡機制 實踐精神 契約精神人們越來越相信,憲政是迄今為止人類所取得的最高政治成就,實行憲政是現(xiàn)代國家的根本標志。我國學者傾向于認為,憲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權三個要素〔1〕(2頁),因此,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基層民主政治,政府對人權保障作出堅定承諾(我國政府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背景下,中國的憲政問題又一次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對憲政的價值梳理和制度重構,已成為我們再也無法回避的時代課題,這也是我國憲政建設的迫切需要。作為第一步,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我國憲政的一些基礎性觀念進行反思,以完善憲政的基礎理論,增進其時代感和對實踐指導的針對性。本文是這一想法的初步嘗試。壹 憲政在事實上是一種平衡機制關于憲政的本質,有如下幾種典型認識。第一種可稱之為“民主政治說”。它認為,憲政的本質是民主政治?!懊裰髡握f”在我國20世紀40年代初就已廣為傳播。如張友漁在1940年1月1日發(fā)表的《中國憲政運動之史的發(fā)展》認為,“所謂立憲政治,實質上就是民主政治”〔2〕(123頁)。毛澤東在1940年2月2日發(fā)表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中也說:“憲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3〕(732頁)。到今天,“民主政治說”仍然是我國憲法學界關于憲政本質理解的主流觀點。人們認為,“把‘憲政’理解或界定為‘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較為適宜。這不僅在于它揭示出了‘憲政’的本質(即‘民主的政治’),而且較具靈活性和主動性”〔4〕(緒論)。第二種可稱之為“人權保障說”。它認為,憲政的本質是保障人權,即“憲政的本質就是用憲法和法律來限制政府專橫的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5〕(267頁),或者,“憲政的本質在于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并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劃定并限制政府權力和行政的范圍,并提供相關的制度措施”〔6〕(162頁)。因此,“憲政的精義就是對自由、民權的充分保障”,“沒有自由、民權就沒有憲政”〔7〕(38頁)?!叭藱啾U险f”關于憲政本質的認識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揭示憲政的根本價值是保障人權,另一方面指明保障人權的根本途徑是限制政府權力。有時,人們強調限制政府權力的一面,認為“憲政的突出本質就在于‘限政’”〔8〕(161頁),或者“憲政的本質的確是而且必須是限政”〔5〕(123頁),其根據是,“憲政的根本原則是限政與法治”,“憲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對國家權力的法律限制”,而且“近兩個世紀以來,憲政主義的最大目標一直是限制政府的權力”〔9〕(22頁)。還有人強調限制政府權力的否定性方式即分權〔10〕(17頁),并將其看作是憲政的本質,認為“分權乃是文明政府之基礎,憲政主義之內涵”〔11〕(3頁)。但是,主張憲政即限政和分權的學者都將限制政府權力視作保障人權之手段,因此,筆者把它們都歸入“人權保障說”。第三種可稱之為“法治說”。它認為,憲政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