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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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頁數(shù):20字數(shù):10174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fā)揮功能的典型領域。不過,他們論述問題的角度還是不同的,信賴利益賠償?shù)姆秶灿幸欢ǖ牟顒e。從總體上看,兩個理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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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頁數(shù):20 字數(shù):10174
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fā)揮功能的典型領域。不過,他們論述問題的角度還是不同的,信賴利益賠償?shù)姆秶灿幸欢ǖ牟顒e。從總體上看,兩個理論都對兩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學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并促使我們重新考慮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的關系。關鍵詞: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論述角度?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影響
富勒在美國契約法的歷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學生帕迪尤發(fā)表的文章《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被認為是在契約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該文中,富勒通過對損害賠償目的的認真研究,發(fā)現(xiàn)了隱身于現(xiàn)實實定法契約責任背后的基礎——信賴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諾的信賴,而改變了自己的處境,或者錯過了訂立其他合同的機會,那么就應該賠償原告因信賴被告的允諾而遭受的損害。這就打破了美國契約法上傳統(tǒng)的損害賠償原則,即“要么賠償期待利益,要么沒有責任”,為英美傳統(tǒng)的契約法理論提供了另一種救濟方式。與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相類似的,在大陸法系為締約過失理論,它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提出的。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歷史與理論的觀點對締約過失加以論述,他認為:于契約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締約當事人已經(jīng)進入一個具體的、而且可以產(chǎn)生權利義務之債的關系,[1]違反了債務,就應當依當事人訂立或所欲訂立的契約承擔責任。這項規(guī)則被德國的Hans?Dolle教授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xiàn)”。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于避免嚴格約因主義的適用,填補受害人因信賴允諾而遭受的損失,其功能和大陸法系的因締約過失而賠償受害人的信賴利益是一樣的。因此學者常常將富勒的貢獻類比耶林對于大陸法系的貢獻。不過,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tǒng)不同,締約過失理論和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論述的切入點、責任基礎以及范圍和內(nèi)容等方面也存在差異。因此,本文主要是從比較的角度來對英美法系尤其是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主要是德國)締約過失理論進行簡略的比較分析,以期達到對兩個理論有更深的理解。一、從理論產(chǎn)生的背景和角度來分析:學者之所以將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相對照,主要是兩者存在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富勒本人對德國法學很有研究,而且對耶林的締約過失理論持肯定的態(tài)度,因此,他的信賴理論有一定的締約過失的理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fā)揮功能的典型領域和大陸法系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很多都是相同的。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列舉了大量的實例,說明了在理論上一直被忽視的信賴利益的賠償在現(xiàn)實的判例中正在進行,盡管一般是很隱蔽的形式。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賠償?shù)呐欣问街饕ǎ浩诖鏌o法確定的損害賠償;合同不能與
頁數(shù):20 字數(shù):10174
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fā)揮功能的典型領域。不過,他們論述問題的角度還是不同的,信賴利益賠償?shù)姆秶灿幸欢ǖ牟顒e。從總體上看,兩個理論都對兩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學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并促使我們重新考慮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的關系。關鍵詞: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論述角度?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影響
富勒在美國契約法的歷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學生帕迪尤發(fā)表的文章《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被認為是在契約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該文中,富勒通過對損害賠償目的的認真研究,發(fā)現(xiàn)了隱身于現(xiàn)實實定法契約責任背后的基礎——信賴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諾的信賴,而改變了自己的處境,或者錯過了訂立其他合同的機會,那么就應該賠償原告因信賴被告的允諾而遭受的損害。這就打破了美國契約法上傳統(tǒng)的損害賠償原則,即“要么賠償期待利益,要么沒有責任”,為英美傳統(tǒng)的契約法理論提供了另一種救濟方式。與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相類似的,在大陸法系為締約過失理論,它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提出的。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歷史與理論的觀點對締約過失加以論述,他認為:于契約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締約當事人已經(jīng)進入一個具體的、而且可以產(chǎn)生權利義務之債的關系,[1]違反了債務,就應當依當事人訂立或所欲訂立的契約承擔責任。這項規(guī)則被德國的Hans?Dolle教授譽為“法學上的發(fā)現(xiàn)”。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于避免嚴格約因主義的適用,填補受害人因信賴允諾而遭受的損失,其功能和大陸法系的因締約過失而賠償受害人的信賴利益是一樣的。因此學者常常將富勒的貢獻類比耶林對于大陸法系的貢獻。不過,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tǒng)不同,締約過失理論和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論述的切入點、責任基礎以及范圍和內(nèi)容等方面也存在差異。因此,本文主要是從比較的角度來對英美法系尤其是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主要是德國)締約過失理論進行簡略的比較分析,以期達到對兩個理論有更深的理解。一、從理論產(chǎn)生的背景和角度來分析:學者之所以將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相對照,主要是兩者存在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富勒本人對德國法學很有研究,而且對耶林的締約過失理論持肯定的態(tài)度,因此,他的信賴理論有一定的締約過失的理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fā)揮功能的典型領域和大陸法系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很多都是相同的。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列舉了大量的實例,說明了在理論上一直被忽視的信賴利益的賠償在現(xiàn)實的判例中正在進行,盡管一般是很隱蔽的形式。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賠償?shù)呐欣问街饕ǎ浩诖鏌o法確定的損害賠償;合同不能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