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權責任探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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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權責任探微,頁數(shù):20字數(shù):10112內容提要婚姻使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民事主體組成一個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共同體,雙方當事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xù)前提。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夫或妻合法權利,必然導致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建立夫妻之間侵權責任體系的社會基礎形成,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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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權責任探微
頁數(shù):20 字數(shù):10112
內容提要
婚姻使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民事主體組成一個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共同體,雙方當事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xù)前提。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夫或妻合法權利,必然導致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建立夫妻之間侵權責任體系的社會基礎形成,該體系的建立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又是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該體系在運用民法的一般原理處理共同體內部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的同時,又要考慮到夫妻之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調整的特點,努力將法律調整的強制性與民事調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有機結合,為建立文明、穩(wěn)定、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服務。
關鍵詞婚姻 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侵權責任
夫妻關系如何調整,各國法律均依本國的政治經(jīng)濟和民族傳統(tǒng)不同而各具特色。中國自古就由“家國一體”的立法指導思想,為適應專制主義集權的需要,為體現(xiàn)統(tǒng)治者的謀略和睿智,多采取屈法入禮的治國方略,不僅“夫為妻綱”、“親親得相首匿”,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受著“法不入家門”觀念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廢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逐步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確立起來。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進行了必要的修訂,但它沒有脫離1950年《婚姻法》的框架,有關婚姻關系內部的調整基本延續(xù)過去的做法:只對夫妻關系的調整做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而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也沒有涉及因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法律更多的是關心夫妻與外部世界交往可能產生的糾紛,而沒有基于夫對妻、妻對夫的個體身份權利的進行規(guī)范和保護,無論夫妻間的人身權益還是財產權益,都沒有明確的細目規(guī)定與之配套,造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夫或妻的某些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難于保護或落實。修訂后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財產制、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加之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人們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強化,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夫妻之間侵權問題,法學界就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夫妻之間侵權的法律救濟等問題被再次論及。本文就此問題試做淺顯探討。
一、夫妻間侵權的內涵及類型我國婚姻法中尚未出現(xiàn)配偶權的概念,無論是婚姻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是將配偶之間的身份關系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代稱。盡管理論界對配偶權的問題討論日漸深入,但配偶權概念的界定
頁數(shù):20 字數(shù):10112
內容提要
婚姻使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民事主體組成一個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共同體,雙方當事人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夫妻關系存續(xù)前提。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夫或妻合法權利,必然導致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建立夫妻之間侵權責任體系的社會基礎形成,該體系的建立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又是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該體系在運用民法的一般原理處理共同體內部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的同時,又要考慮到夫妻之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調整的特點,努力將法律調整的強制性與民事調整的任意性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有機結合,為建立文明、穩(wěn)定、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服務。
關鍵詞婚姻 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侵權責任
夫妻關系如何調整,各國法律均依本國的政治經(jīng)濟和民族傳統(tǒng)不同而各具特色。中國自古就由“家國一體”的立法指導思想,為適應專制主義集權的需要,為體現(xiàn)統(tǒng)治者的謀略和睿智,多采取屈法入禮的治國方略,不僅“夫為妻綱”、“親親得相首匿”,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受著“法不入家門”觀念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廢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逐步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確立起來。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進行了必要的修訂,但它沒有脫離1950年《婚姻法》的框架,有關婚姻關系內部的調整基本延續(xù)過去的做法:只對夫妻關系的調整做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而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夫妻的特定身份權利,也沒有涉及因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特殊權利義務,法律更多的是關心夫妻與外部世界交往可能產生的糾紛,而沒有基于夫對妻、妻對夫的個體身份權利的進行規(guī)范和保護,無論夫妻間的人身權益還是財產權益,都沒有明確的細目規(guī)定與之配套,造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夫或妻的某些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難于保護或落實。修訂后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完善了夫妻財產制、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加之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人們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強化,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夫妻之間侵權問題,法學界就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夫妻之間侵權的法律救濟等問題被再次論及。本文就此問題試做淺顯探討。
一、夫妻間侵權的內涵及類型我國婚姻法中尚未出現(xiàn)配偶權的概念,無論是婚姻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是將配偶之間的身份關系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代稱。盡管理論界對配偶權的問題討論日漸深入,但配偶權概念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