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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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全文約9000字 論述翔實 摘 要 公有權即國家和集體所有權,是我國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公有權的物權法構建是我國物權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個體制結構性難點。國家所有權物權法構建的基本問題,是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及其與國有財產(chǎn)占有或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對此,應當在承認法人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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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
全文約9000字 論述翔實
摘 要 公有權即國家和集體所有權,是我國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公有權的物權法構建是我國物權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個體制結構性難點。國家所有權物權法構建的基本問題,是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及其與國有財產(chǎn)占有或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對此,應當在承認法人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確定國家的出資人地位加以解決。集體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應當否定其作為一種獨立所有權的形態(tài),在正確認識所謂集體財產(chǎn)或集體所有權真實性質(zhì)的基礎上,恢復其共有或私有的本質(zhì),甚至可以對一定的集體所有劃歸為國家所有即真正意義上的公有,并按傳統(tǒng)物權法所有權制度的一般原理對其作出具體規(guī)制。
關 鍵 詞 公有權 物權法 構建
所謂“公有權”,即我國傳統(tǒng)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公有權是我國所有制或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1]我國的公有權在具體的產(chǎn)權形式及其實現(xiàn)方式上,一直作為一個體制性和結構性問題,矛盾日益突顯。同時,在立法方面,公有權應如何規(guī)制也成為直接影響和制約我國物權法制定的一個核心和焦點問題。筆者認為,所有權作為民法財產(chǎn)權制度的基礎,目前在我國的物權法構建中還沒有根本的解決方案,其中特別是兩種公有權的地位及其與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權或占有權的關系問題,始終沒能在制度或體制層面的理順,成為我國物權立法無法突破的體制結構性難點。2005年7月全國人大向社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仍在傳統(tǒng)體制的基礎上實行一種有限“改良”的做法,其結果不能令人滿意。然而,中國物權法制定的進程并沒有完結,我們終將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物權法。因此,本著百家爭鳴的原則,不斷地對我國傳統(tǒng)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進行探討,甚至是提出一些批判或者反面意見,作為一種純學術的觀點,都是對立法負責的態(tài)度并代表著科學反思的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部分注釋
[9]然而,我國物權法制定所面對的或者無可選擇的事實,是在承認國家所有權的基礎上實現(xiàn)對“國家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從而使其符合現(xiàn)代民法所有權制度或理論原則的一般要求。因此,放棄“國家所有權”的觀點或構建方案,盡管有其理論上價值性,但不能或者起碼短時間內(nèi)還不能為我國的政治社會所接受。
[10] 但在國有土地出讓或其他財產(chǎn)轉讓等國有財產(chǎn)處分行為或國有資產(chǎn)建設與維護行為中,如果評估不當或有其他不正常原因,也可能導致國有資產(chǎn)的巨額流失。這種情況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存在。
[11] 因此,建立與民事主體制度相一致的自然人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完成對國家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從而使之符合現(xiàn)代民法物權制度的一般原則與原理,應是當權者和立法者具體考量的問題。
全文約9000字 論述翔實
摘 要 公有權即國家和集體所有權,是我國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公有權的物權法構建是我國物權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個體制結構性難點。國家所有權物權法構建的基本問題,是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及其與國有財產(chǎn)占有或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對此,應當在承認法人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確定國家的出資人地位加以解決。集體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應當否定其作為一種獨立所有權的形態(tài),在正確認識所謂集體財產(chǎn)或集體所有權真實性質(zhì)的基礎上,恢復其共有或私有的本質(zhì),甚至可以對一定的集體所有劃歸為國家所有即真正意義上的公有,并按傳統(tǒng)物權法所有權制度的一般原理對其作出具體規(guī)制。
關 鍵 詞 公有權 物權法 構建
所謂“公有權”,即我國傳統(tǒng)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公有權是我國所有制或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1]我國的公有權在具體的產(chǎn)權形式及其實現(xiàn)方式上,一直作為一個體制性和結構性問題,矛盾日益突顯。同時,在立法方面,公有權應如何規(guī)制也成為直接影響和制約我國物權法制定的一個核心和焦點問題。筆者認為,所有權作為民法財產(chǎn)權制度的基礎,目前在我國的物權法構建中還沒有根本的解決方案,其中特別是兩種公有權的地位及其與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權或占有權的關系問題,始終沒能在制度或體制層面的理順,成為我國物權立法無法突破的體制結構性難點。2005年7月全國人大向社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仍在傳統(tǒng)體制的基礎上實行一種有限“改良”的做法,其結果不能令人滿意。然而,中國物權法制定的進程并沒有完結,我們終將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物權法。因此,本著百家爭鳴的原則,不斷地對我國傳統(tǒng)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進行探討,甚至是提出一些批判或者反面意見,作為一種純學術的觀點,都是對立法負責的態(tài)度并代表著科學反思的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部分注釋
[9]然而,我國物權法制定所面對的或者無可選擇的事實,是在承認國家所有權的基礎上實現(xiàn)對“國家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從而使其符合現(xiàn)代民法所有權制度或理論原則的一般要求。因此,放棄“國家所有權”的觀點或構建方案,盡管有其理論上價值性,但不能或者起碼短時間內(nèi)還不能為我國的政治社會所接受。
[10] 但在國有土地出讓或其他財產(chǎn)轉讓等國有財產(chǎn)處分行為或國有資產(chǎn)建設與維護行為中,如果評估不當或有其他不正常原因,也可能導致國有資產(chǎn)的巨額流失。這種情況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存在。
[11] 因此,建立與民事主體制度相一致的自然人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完成對國家所有權的物權法構建,從而使之符合現(xiàn)代民法物權制度的一般原則與原理,應是當權者和立法者具體考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