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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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全文約12000字論述翔實 [內容摘要] 社會自治權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它是人民在將必要的權力交給國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權利。社會自治權之所以正當,其倫理基礎在于自己具有決定自治事務的權利,是真正體現(xiàn)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F(xiàn)代法治國家,社會自治權的功能在于對抗國家公權對社會的擠壓與侵蝕,與國家公權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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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
全文約12000字 論述翔實
[內容摘要] 社會自治權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它是人民在將必要的權力交給國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權利。社會自治權之所以正當,其倫理基礎在于自己具有決定自治事務的權利,是真正體現(xiàn)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現(xiàn)代法治國家,社會自治權的功能在于對抗國家公權對社會的擠壓與侵蝕,與國家公權構成分離與制衡的良性互動關系。中國歷史是一個國家公權強大、社會自治缺失的歷史。重構中國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的法制系統(tǒng),必須在政府自律的基礎上,根據(jù)法治理念的指導,在憲法的框架內,改造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的關系,并以完善的司法運作保障社會自治權的行使,以抗衡國家公權力對社會自治的不當干預。
[關鍵詞] 社會自治,自治權利,國家公權,權力制衡,內部分權,外部分權
嚴格說來,社會自治的含義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一是個人意義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義上的自治。從實在法上講,前者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個人所享有的作為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后者是指作為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全體組成人員所享有的自治權利。前者的權利是通過單個具體的自然人來實現(xiàn),或者則是通過社群的集合體共同行使。與個人自治權相比較而言,社群意義上的自治權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更為緊密。社群意義上的自治權是在國家公權力與個人自治權之間設立的一道防護屏,其重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對抗國家公權,防止國家公權力對市民社會的不當膨脹與擴張,而這正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因此,本文的社會自治的概念主要是從后一種意義去理解和構建的。
部分注釋
[33] 周永坤:《社會優(yōu)位理念與法治國家 》 ,《法學研究》 ,1997年第1期。
[34] 關于“社會優(yōu)位理念”請參見周永坤《社會優(yōu)位理念與法治國家 》 ,《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35] [美]托馬斯•潘恩:《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46頁。
[36] 蔡定劍:《關于社會是憲法》, 《中外法學》, 2001年第1期。
[37] 梁治平:《市場——國家——公共領域》, 《讀書》, 1996年第5期。
[38] 梁治平:《市場——國家——公共領域》, 《讀書》, 1996年第5期。
[39] 周永坤:《中國憲法的變遷——歷史與未來》, 《江蘇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40] 潘洪祥:《社會與國家二元化結構的憲法學意義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會2001年年會論文。
[41] 隨著民主和社會的發(fā)展,國家權力已逐漸滲入社會化因素。郭道暉:《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法學研究 》,2001年第1期。
全文約12000字 論述翔實
[內容摘要] 社會自治權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它是人民在將必要的權力交給國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權利。社會自治權之所以正當,其倫理基礎在于自己具有決定自治事務的權利,是真正體現(xiàn)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現(xiàn)代法治國家,社會自治權的功能在于對抗國家公權對社會的擠壓與侵蝕,與國家公權構成分離與制衡的良性互動關系。中國歷史是一個國家公權強大、社會自治缺失的歷史。重構中國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的法制系統(tǒng),必須在政府自律的基礎上,根據(jù)法治理念的指導,在憲法的框架內,改造社會自治與國家公權的關系,并以完善的司法運作保障社會自治權的行使,以抗衡國家公權力對社會自治的不當干預。
[關鍵詞] 社會自治,自治權利,國家公權,權力制衡,內部分權,外部分權
嚴格說來,社會自治的含義可以從兩個層面去理解,一是個人意義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義上的自治。從實在法上講,前者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個人所享有的作為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后者是指作為一個社會共同體內部全體組成人員所享有的自治權利。前者的權利是通過單個具體的自然人來實現(xiàn),或者則是通過社群的集合體共同行使。與個人自治權相比較而言,社群意義上的自治權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更為緊密。社群意義上的自治權是在國家公權力與個人自治權之間設立的一道防護屏,其重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對抗國家公權,防止國家公權力對市民社會的不當膨脹與擴張,而這正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因此,本文的社會自治的概念主要是從后一種意義去理解和構建的。
部分注釋
[33] 周永坤:《社會優(yōu)位理念與法治國家 》 ,《法學研究》 ,1997年第1期。
[34] 關于“社會優(yōu)位理念”請參見周永坤《社會優(yōu)位理念與法治國家 》 ,《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35] [美]托馬斯•潘恩:《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46頁。
[36] 蔡定劍:《關于社會是憲法》, 《中外法學》, 2001年第1期。
[37] 梁治平:《市場——國家——公共領域》, 《讀書》, 1996年第5期。
[38] 梁治平:《市場——國家——公共領域》, 《讀書》, 1996年第5期。
[39] 周永坤:《中國憲法的變遷——歷史與未來》, 《江蘇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40] 潘洪祥:《社會與國家二元化結構的憲法學意義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會2001年年會論文。
[41] 隨著民主和社會的發(fā)展,國家權力已逐漸滲入社會化因素。郭道暉:《權力的多元化與社會化》,《法學研究 》,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