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探討--輿論監(jiān)督和“公眾人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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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探討--輿論監(jiān)督和“公眾人物”,頁數(shù):7字數(shù):8105在有關輿論監(jiān)督和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的論述中,"公眾人物"是出現(xiàn)得相當頻繁的一個概念。據(jù)我所見,至今出版的相關著作,幾乎沒有不提到這個字眼的。除了我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所孫旭培研究員各人寫的有關新聞侵權(魏永征,1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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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探討--輿論監(jiān)督和“公眾人物”
頁數(shù):7 字數(shù):8105
新聞法探討--輿論監(jiān)督和“公眾人物”
在有關輿論監(jiān)督和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的論述中,"公眾人物"是出現(xiàn)得相當頻繁的一個概念。據(jù)我所見,至今出版的相關著作,幾乎沒有不提到這個字眼的。除了我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所孫旭培研究員各人寫的有關新聞侵權(魏永征,1994:217-226;孫旭培,1994)的專著外,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1994:263-264)和《人格權與新聞侵權》(1995:600)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張新寶所著的《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7:105-108)中,都就此作了論述。這個概念還出現(xiàn)在新聞出版署原副署長王強華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輿論監(jiān)督和新聞糾紛》的總報告(1997,13-14)中。使用這個概念的學者都主張,為了支持輿論監(jiān)督的開展,在當前此起彼伏的新聞侵權訴訟案中,應當將"公眾人物"和普通公民區(qū)分開來,對"公眾人物"起訴的新聞侵權案作特殊的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楊立新在他的《人身權法論》(1996)中雖然沒有提到這個概念,但是他在一次接受記者訪問時,當記者問到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是否應當將"公眾人物"和公共權力機構同一般個人區(qū)別開來時,楊明白無誤地回答:"我同意。"(馬蔚,1999)楊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就"公眾人物"作了論述(楊立新,2000)。
本文擬對這個概念何以引起廣泛的興趣以及在我國是否有現(xiàn)實的適用價值作一簡單的論述。
"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國誹謗法提出的概念。以往在美國的新聞誹謗訴訟中通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新聞的任何相對人只要指出新聞中有損害自己名譽的內(nèi)容并且傷害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訴訟,而新聞記者或媒介則需要通過證明新聞真實或者提出其他理由實行抗辯,如果抗辯不能成立,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樣記者和媒介在訴訟中獲勝的難度是很大的。這個情況在1964年發(fā)生了改變。在《紐約時報》公司訴(上訴)警官薩利文Sullivan案中,原審法院鑒于《紐約時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有不利于薩利文的失實內(nèi)容而判決前者敗訴,而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審理時卻把案子翻了過來改判駁回警官的起訴。大法官認為,公共官員(pub
頁數(shù):7 字數(shù):8105
新聞法探討--輿論監(jiān)督和“公眾人物”
在有關輿論監(jiān)督和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的論述中,"公眾人物"是出現(xiàn)得相當頻繁的一個概念。據(jù)我所見,至今出版的相關著作,幾乎沒有不提到這個字眼的。除了我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所孫旭培研究員各人寫的有關新聞侵權(魏永征,1994:217-226;孫旭培,1994)的專著外,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1994:263-264)和《人格權與新聞侵權》(1995:600)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張新寶所著的《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7:105-108)中,都就此作了論述。這個概念還出現(xiàn)在新聞出版署原副署長王強華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輿論監(jiān)督和新聞糾紛》的總報告(1997,13-14)中。使用這個概念的學者都主張,為了支持輿論監(jiān)督的開展,在當前此起彼伏的新聞侵權訴訟案中,應當將"公眾人物"和普通公民區(qū)分開來,對"公眾人物"起訴的新聞侵權案作特殊的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楊立新在他的《人身權法論》(1996)中雖然沒有提到這個概念,但是他在一次接受記者訪問時,當記者問到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是否應當將"公眾人物"和公共權力機構同一般個人區(qū)別開來時,楊明白無誤地回答:"我同意。"(馬蔚,1999)楊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就"公眾人物"作了論述(楊立新,2000)。
本文擬對這個概念何以引起廣泛的興趣以及在我國是否有現(xiàn)實的適用價值作一簡單的論述。
"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國誹謗法提出的概念。以往在美國的新聞誹謗訴訟中通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則:新聞的任何相對人只要指出新聞中有損害自己名譽的內(nèi)容并且傷害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訴訟,而新聞記者或媒介則需要通過證明新聞真實或者提出其他理由實行抗辯,如果抗辯不能成立,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樣記者和媒介在訴訟中獲勝的難度是很大的。這個情況在1964年發(fā)生了改變。在《紐約時報》公司訴(上訴)警官薩利文Sullivan案中,原審法院鑒于《紐約時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有不利于薩利文的失實內(nèi)容而判決前者敗訴,而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審理時卻把案子翻了過來改判駁回警官的起訴。大法官認為,公共官員(pub